此區展出之古文書有歸屬於巴布薩族的馬芝遴社、阿束社、東螺社。屬於洪雅族的半線社、柴坑仔社及大武郡社等。內容主要以平埔族群與漢民土地交易相關之招墾契、招佃契、典契、杜賣契等,另亦有族內土地交易之杜賣契字。輔助展件有「埔里東螺社陣姓墓碑拓本」以資考證族群遷徙之歷史。
大武郡社
書契名:雍正三年大武郡社番立招墾契
年 代:西元1725(雍正3)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25(雍正3)年10月,大武郡社番山屯立招墾契,地點於湳仔庄。此契內容為大武郡社番山屯因自己不能開墾而立招墾,並招漢人劉錢入青埔,土地坐落於湳仔庄尾,東至圳西至猫難田為界,南至孩灣田為界,北至賴子候田為界,進行開墾,並按例出銀3兩。
馬芝遴社
書契名:乾隆三十五年馬芝遴社大耳蛤肉分下阿恭等立給佃批
年 代:西元1770(乾隆35)年9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70(乾隆35)年9月,馬芝遴社大耳蛤肉分下阿恭等立給佃批。馬芝遴社大耳蛤肉分下阿恭等人原有埔地2坵,於西元1737(乾隆2)年將埔地2坵給批過沈宅,並付開墾銀50兩,沈宅自備牛隻、人工開墾埔地,每年納租安田租粟4石3斗、鳥□租粟3斗、阿力租粟3斗、老灣阿啯租粟4斗、英使租粟2斗、老仔蛤肉租粟1斗,因白番等除應貼社費外無資,願將租粟交土目大耳蛤肉做貼納社費之用,另因上年原墾單毀壞,故安田等業主再合立給批壹紙,付沈宅存照,原合約不得再使用。代筆併為中人為馬芝遴社番差仕佑。上有「理番分府李給馬芝遴社番差仕佑戳記」、「馬芝遴社首港戶力大甲圖記」、「給惠來□□□□業戶厘大甲□□□」、「理番分府李給馬芝遴社土目□□記」、「理番分府李給馬芝遴社通事斗灣記」,共計戳記9處。
東螺社
書契名:嘉慶十年東螺社大霞宇士蜜洨立贌永耕字
年 代:西元1805(嘉慶10)年6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05(嘉慶10)年6月,東螺社大霞宇士蜜洨,承父置下埔園一所,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招贌,漢人鄭賢出首承贌,當日言議時值價銀55大元,銀即日交收取訖,其園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恐口無憑,立贌永耕字。契紙一張,五枚同款「東螺社克交圖記」戳記。立契人大霞宇士蜜洨,代書瑩宇士,為中加胃宇士,知見人蜜洨冐說、大霞宇士。
來 源:鄭子賢
書契名:咸豐十年東螺社番婦猫門成嫂林氏立杜退盡根收銀字
年 代:西元1860(咸豐10)年4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60(咸豐10)年4月,東螺社番婦猫門成嫂林氏立杜退盡根收銀字。有承向眉社草地主墾成得水田一處坐落牛眠山城頂,今因乏銀,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牛眠山社番潘蚋目打毛里出首承退,田價銀20大元,恐口無憑立杜退盡根收銀字,付執為炤。用印4枚,指印1枚。
來 源:潘明志
書契名:埔里東螺社陣姓墓碑拓本
年 代:西元1931(昭和6)年
說 明:此拓本為西元1931(昭和6)年,埔里東螺社陣姓墓碑,兩側墓肩夔龍紋飾;中款「篤信陣公」即墓主陣塗生(西元1848〜1911年),「潘媽」即墓主潘阿樓(西元1855〜1919年),諡慈順,死後12年與陣塗生合葬。碑銘橫款「東螺」為墓主的祖籍地,即現在彰化縣北斗一帶。道光年間臺灣西部平埔族大舉遷入埔里盆地,彰化地區的平埔族遷移人數以東螺社最多。道光年間臺灣西部平埔族大舉遷入埔里盆地,彰化地區的平埔族遷移人數多寡不同,其中以東螺社最多;東螺社民離開故地以後,在埔里的籃城另覓新天地。曾是「東螺舊社」的「北斗街」,在清中葉已成為熱鬧的漢人街肆。
阿束社
書契名:乾隆二十二年阿束社社首烏加力等立招佃批
年 代:西元1757(乾隆22)年正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57(乾隆22)年正月阿束社社首烏加力等立招佃批,上有「給阿束社甲頭大耳圖記」、「□下阿束社社首烏加臘圖記」、「給阿束社土目孩阿嘓記」、「阿束社阿□□庄業主洪加臘圖記」、「給阿束社通事王誠圖記」等戳記,。內容載因阿束社社首烏加力等人因乏口糧,先蒙縣主示准就地耕作,然烏加力等人需日夜巡邏不能自耕,且乾隆21年間隘番遭遇生番圍困戕殺,無力起蓋隘寮,因此招漢人詹文美、詹養出本銀31員代起隘寮,願將第2分南邊犁分埔地半張付兩人耕種,照庄例納租,立給佃批1紙付執為炤,另註明若有人番爭執則不干佃人之事。
半線社
書契名:乾隆二十七年半線社番大霞虱女立給佃批
年 代:西元1762(乾隆27)年9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62(乾隆27)年9月,半線社番大霞虱女立給佃批,上有「□拾□□□半線社番土目大霞虱女記」等戳記。半線社番大霞虱女其父於乾隆9年(1744)以年納租粟4石5斗賣旱園給王乞、耿周開墾,因無力開圳,王乞等向人買水灌溉,其父再與眾佃立約字議納8石餘為水租,且其父仍照旱園例每年共收租10石,至西元1758(乾隆23)年時其父前往找貼1次,並向王乞問明按甲地租不從,其父便出控,後鄉保通土到地查丈王乞土地,認定王乞自西元1751(乾隆16)至1762(乾隆27)年止,除須繳水租外亦須補足10石,永為定例。
柴坑仔社
書契名:道光十八年柴坑仔社番呂水呂恩等仝立典大租契字
年 代:西元1838(道光18)年12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38(道光18)年12月,柴坑仔社番呂水呂恩等仝立典大租契,有2枚不同且模糊無法辨識字跡戳記。柴坑仔社番呂水、呂恩等有祖父所遺之田,大租為粟1石2斗,因其父身故乏銀喪費,親戚無法出典,便以銀6大元典給漢人黃和覌,若呂水等人欲贖回租契便須備妥銀兩,此契為業主與典主之契約與別房親戚無關,若業主與他人有財務糾紛亦與典主不相干,立典大租契字1紙付執為炤。為中人為黃四時,場見為呂漳興,依口代筆人為林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