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臺中地區展覽

此區之古文書所涉族群包括有道卡斯族的大甲西社、大甲東社、日南社、吞霄社、宛裡社、房裡社、後壠社、新港仔社、猫盂社、猫裡社等。巴宰族的岸裡社、烏牛欄社。拍瀑拉族的大肚社、牛罵社及沙轆社等。古文書內容以平埔族群與漢人移民土地交易之開墾契、招佃契、典契、借貸銀契、杜賣契及找洗契等,再輔以館藏相關之地界碑拓,作為族群歷史與地權變遷之見證。

大甲西社

大甲東社

大肚社

日南社

吞霄社

吞霄社文書01

書契名:康熙五十八年烏納吞霄等立甘願交換契字

年 代:西元1719(康熙58)年5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19(康熙58)年5月,烏納吞霄等立甘愿交換契字。契字內容載有吞霄眾番烏納吞霄等6人有至荷治時期所留之地,因眾番無力開墾、民風初開,招苑裡漢人王慈勤等3人出首開墾廣大荒埔林野,事成之日眾墾人員須繳付眾番布匹900𠉵,糖500斤,火油100斤,另外眾番親因1699(康熙38)年吞霄社抗清事件而散逸至山林中,若番親返回土地漢民不可異議,若無則吞霄之地其界址內規由漢民掌管開墾,永為己業,若有其於土地糾紛等由吞霄眾番自行處理不干漢民之事,立甘願交換契字2紙付執為炤。代筆人為鄭文安。上有手印1枚。

來 源:陳光輝

吞霄社文書02

書契名:道光四年吞霄社校杞九活等所立出典田契字

年 代:西元1824(道光4)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24(道光4)年10月,吞霄社校杞九活等,承祖父遺下北勢窩大埤頭水田一處,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業出典,漢人詹安兄弟出首承典,當日議定時值價銀九十五大員,其銀併契字兩相交收取訖,其田隨即踏明四界,交付安兄弟前去掌管,銀無利息,田無租稅,自西元1824(道光4)年冬起限至1834(道光4)年冬止,限滿之日,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原字,兩不得刁難,若至期無銀可贖,田業仍交銀主掌管,恐口無憑,立出典田契字。契面計有12枚戳記:1枚「吞宵潘校杞記」,2枚「理番分府給吞霄社土目潘天賜長行記」,1枚「理番分府給吞霄社通事莫加袍長行記」,1枚「吞霄社張保生記」,7枚難以辨認。立契人校杞九活、男烏蚋,代筆人以印代簽難以辨認;為中媽那達;在場通事莫加袍以印代簽,知見土目潘天賜以印代簽。

吞霄社文書03

書契名:光緒十五年吞霄社土目收取佃人黎添本年份口糧後所立發的完單

年 代:西元1889(光緒15)年6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89(光緒15)年6月,吞霄社土目收取佃人黎添本年份口糧4斗正後,所立發給佃人黎添的完單,付執為據。契面有4枚戳記,2枚同款「理番分府給吞霄社土目潘天賜長行記」,2枚同款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來 源:郭双富

宛裡社

宛裡社文書01

書契名:道光七年宛裡社眾番屯員四老系明等十六人杜賣山契字

年 代:西元1827(道光7)年3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27(道光7)年3月,宛裡社眾番屯員四老系明等16人杜賣山契字。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山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相系仔腳,四老系明等16人因乏銀別用,將此山賣給漢人沈舉,交易金額為價銀7大元。 上有戳記:「林野調查驗訖」1枚、「竹塹屯給苑裡社屯□老仔巳四老記」2枚、「理番分府給苑裡社土目□明長行戳記」1枚。上有戳記:「林野調查驗訖」1枚、「竹塹屯給苑裡社屯□老仔巳四老記」2枚、「理番分府給苑裡社土目□明長行戳記」1枚。"

岸裡社

房裡社

房裡社文書01

書契名:嘉慶二十二年房裡社林萬芳立永耕字

年 代:西元1816(嘉慶22)年12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16(嘉慶22)年12月,房裡社林萬芳,承房親叔答禮山柑尾水田一段,前年叔身故,乏銀殯葬,萬芳出頭借貸銀員,債主追討,願將水田出讓,苑裡街漢人沈舉出首承受永耕,言定時值價銀25大員,當日銀字兩交收訖,田地即日踏交銀主前去掌管永耕為業,恐口無憑,立永耕字。同款戳記「理番分府楊給房裡社總通事潘元會長行戳記」2枚。立字人林萬方親筆,為中毛阿媽,知見林武力下六務、佛抵車。

房裡社文書02

書契名:道光十四年房裡社番林武力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年 代:西元1834(道光14)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34(道光14)年10月,房裡社番林武力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契文載房裡社番林武力所有物為水田1所,址在房裡坎腳海芳藔尾。林武力因乏銀費用,將此水田賣給郭德,交易金額為價銀30大元。此約為平埔族人立契約,明訂其土地買賣或租佃行為,顯示出原漢地權的轉變過程。熟番地權的議題包含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部落社會經濟的變遷等。熟番土地在面對國家體制的賦稅問題時,有不少例子將土地出租或賣給漢人,也反映出地權與租權的轉變情形。戳記為「理番分府給房裡社通事林武力長行戳記」2枚。

房裡社文書03

書契名:明治三十八年房裡山仔腳郭仕鄙胎借銀字

年 代:西元1905(明治38)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905(明治38)年10月,房裡山仔腳郭仕鄙胎借銀字,胎借契屬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此契約地點位在房裡山仔腳,立契人為郭仕鄙,向郭宗裁胎借龍銀230大員,利息年每元谷6升,合共23石8斗,每年6月完納,倘未如期清納,銀主可另贌別佃。

後壠社

烏牛欄社

烏牛欄社文書01

書契名:道光二十七年烏牛欄社番阿敦打毛里立收磧地銀付耕字

年 代:西元1847(道光27)年6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47(道光27)年6月,烏牛欄社番阿敦打毛里立收磧地銀付耕字,社番阿敦有承父遺下水田坐落三角仔庄,因水流灌溉願付呂友恭頭家耕任,即日交收無磧地銀,租銀244大元正,恐口無憑立收磧地銀付耕字付執為炤。用印8枚,指印3枚。

烏牛欄社文書02

書契名:光緒十六年埔裡社烏牛欄社婦阿來阿辛立出杜盡田租契收銀字

年 代:西元1890(光緒16)年12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90(光緒16)年12月,埔裡社烏牛欄社婦阿來阿辛,因欲歸埔社乏銀費用,願將承頂胞兄孝希阿辛契紙帶水田一處,出典于人,典價銀525元,磧地銀150元,大社親阿四老都蘭出首承買,備出價銀9大員,交阿來親收足訖,即日將合約契卷交四老都蘭收執,日後任從都蘭向佃管收或取贖,今欲有憑,立出杜盡田租契收銀字。契紙1張,4枚戳記皆不可辨識。立字人阿來阿辛,知見阿投阿都怒,為中人潘世杰,代筆以印代簽不可辨認,在場以印代簽不可辨認。

來 源:鯉魚潭地區

貓盂社

貓盂社文書01

書契名:道光十二年猫盂社土目加蚋希給佃人吳斌後完單

年 代:西元1832(道光12)年6月

說 明:本件文書為西元1832(道光12)年6月,猫盂社土目加蚋希給佃人吳斌後完單。佃人吳斌後當年應納大租谷1石5斗正。給單完足付執為炤。共有「理番分府給猫盂社土目加蚋希長行記」2枚戳記。

貓裡社

貓裡社文書01

書契名:嘉慶二十四年猫裡賴春麟立生約字

年 代:西元1819(嘉慶24)年2月25日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19(嘉慶24)年2月25日,猫裡賴春麟立生約字。內容為立生約字人猫裡賴春麟,因有銀200員,借付杜勝記前去經營,當日面議,全年每元貼利谷1斗5升,計利谷30石,限至當年收成之日,對大庄佃人賴統妹家付清,不得拖欠。即日收杜勝記店契1紙,前來為胎其銀母,約至隔年2月25日備足清還,原店契當付其取回。兩不得刁難。今欲有憑,合立約字1紙,付執為炤。場見張江水、賴統妹;立生約字人賴春麟,畫押為證。物件上有用印「勝記」2枚。

新港社

新港社文書01

書契名:道光六年新港社毛遠等立借銀字

年 代:西元1826(道光6)年2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26(道光6)年2月,立借銀字新港社四股管事,毛遠、加己、北贊、遠定等,今因福德正神壽誕,誘因兼社中公務,乏銀費用,托土目劉阿己、差丁林武力、甲首天生等出頭保認,向後壠街杜勝記手內借出佛銀24大元,言約每元至本年6月冬願貼利息早穀3斗,行限本年6月終,備齊母利銀粟清還明白,此係仁義交關,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10枚戳記:2枚同款「理番分府給新港社土目劉阿巳長行記」、1枚「理番分府給後壠新港社番差林武力長行記」、1枚「理番分府給新港社甲頭天生長行戳記」、1枚「給新港社屯首劉阿桂長行記」、1枚「理番分府給新港社土目丹桂長行戳記」、1枚「新港社管事北贊收租記」、1枚「新港社公舉管收租記」、1枚「毛遠信記」、1枚「新港社公舉遠定管收口糧記」。立契人皆以印代簽劉阿桂、丹桂、北贊、毛遠、加己、遠定,保認劉阿己、林武力、

來 源:郭双富

新港社文書02

書契名:道光七年新港社土目劉阿己等人合立借銀字

年 代:西元1827(道光7)年4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27(道光7)年4月,新港社土目劉阿己、林武力、甲首毛遠、屯丁萬秀、川仔,蒙理番憲諭著塹中壠新猫(竹塹、中港、後壠、新港、猫裡)5社各撥屯番12名,赴鹿港驗明前往大北埔駐紮防守堵禦生番,今因路費不貲,向後壠街勝記寶號借佛銀10大元,每員逐月願貼利息銀3分,限至隔年3月領餉備齊母利銀清還明白,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契面見有8枚戳記,2枚理番分府給新港社土目劉阿巳長行記,2枚理番分府給新港社土目丹桂長行記,2枚勝記戳章,一枚理番分府給後壠新港社番差林武力長行記,1枚理番分府給新港社甲首毛遠長行記。立借銀字人屯丁買葛春等12人,代筆連生。

感恩社(原即牛罵社)

感恩社文書01

書契名:道光五年感恩社業主蒲泰山等立給地基字(原籍牛罵社)

年 代:西元1825(道光5)年7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25(道光5)年7月,感恩社番業主蒲泰山等立給地基字,上有業主戳記4枚。契文載有「感恩社番業主蒲泰山等有承祖父應管矌地1處,坐落埤仔口。東至大街路為界、西至蔡瑤觀店邊為界、南至碑墘路為界、北至下暗街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由漢人蔡良生前去搭蓋涼亭,開張生理時,三面言約價銀20元正。歷年載納地基租錢100文,每年10月到社繳納。

遷善北社(原即沙轆社)

遷善北社文書01

書契名:嚴禁感恩社佃業佃混丈勒索碑記拓本

年 代:西元1778(乾隆43)年

說 明:此拓本為西元1778(乾隆43)年,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沈榮勳給立告示。內容為嚴禁感恩社番業戶藉清丈勒索佃民,亦要求漢佃不得短少番租,俾益二者和睦相處,永息訟端。顯示清代臺中地區土地開發的歷史,及原漢間相處時易產生民事紛爭之寫照。碑文反映清水地區的開墾過程,以及漢人與牛罵社的族群關係,希望弭平糾紛,深具族群、社會與水文開發的歷史意義。臺中市政府於西元2014年指定為一般古物,彰顯其歷史文化價值。

遷善北社文書02

書契名:乾隆五十七年遷善北社番阿眉悅立給開懇風水字

年 代:西元1792(乾隆57)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792(乾隆57)年10月,立開墾風水契字,契字記載遷善北社番有承祖遺下山崙,坐落在鹿寮庄埔仔頂東北畔,抽出風水一穴,托中向牛埔庄漢人紀于蓁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議定言約備出酒禮銀30大員,歷年配納風水租銀1錢正。

遷善北社(原即沙轆社)

遷善北社文書01

書契名:光緒二十年遷善北社番水蓮班立杜賣盡根永耕字

年 代:西元1894(光緒20)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94(光緒20)年10月,遷善北社番水蓮班立杜賣盡根永耕字,立契人為遷善北社番水蓮班,有承祖父遺下番田3丁,杜賣物地點為坐落在鹿藔庄前。因乏銀費用,將此園及大租粟賣與鰲頭街蔡仁卿前去掌管,交易金額為盡根價銀220大員。永耕字即永遠給出田園耕作權的證書,社人所擁有的土地大多以這種方式來移轉權利。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部落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契面有「理番分府印」章5枚、「感恩社屯司印」章1枚。

遷善北社文書02

書契名:咸豐十年成業牛罵立借銀字

年 代:西元1860(咸豐10)年10月

說 明:本件契字為西元1860(咸豐10)年10月,遷善南社番業戶立借銀字,內容載有遷善南社番業戶成業牛罵今因乏銀費用完納貢課給發口糧,托中引就向南簡庄翁出,借出佛面銀140大元正。三面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穀2斗,共計利息粟28石正。願將每年大租粟34石4斗9升5合8厘先扣抵利。見有理藩分府戳記5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