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類拓本大多屬於官方示禁所頒禁令,或為民間組織自訂公約而刻石立碑,往往鮮活呈現過往底層人們生活樣貌,可見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之陋習,時過境遷,今日觀之或顯得光怪陸離,但碑文卻如實反映當時社會百態,為瞭解往時底層人們生活樣貌的一手史料,透過碑文讓我們穿越時空限制,探知過往民情。
年代:清乾隆17年(1752)
碑址:現今臺南市東山區
說明:
此碑於摹拓之際,碑文已殘損模糊,大抵為地方官員針對派撥公差致擾累當時所謂「熟番」所作禁令相關記事。
年代:清乾隆20年(1755)
碑址:現今嘉義市
說明:
清乾隆20年(1755)3月,地方鄉紳於諸羅縣城孔廟學宮立碑告示,嚴禁他省學子冒籍應考相關記事。
諸羅縣孔廟學宮將完工之際,知縣徐德峻針對頂考冒籍之惡習,提出清釐方法並公告示禁,以扼制當時科舉頂考混冒情形,如當時有他省來臺冒籍,以過繼、新娶、依親及遷戶籍等途徑名目皆有。
年代:清乾隆25年(1760)
碑址:現今臺南市西港區
說明:
清乾隆25年(1760)8月臺灣府知府給立之示禁碑。清領 前期諸羅縣安定西保向忠里(今臺南市西港區)、旌義里(今臺南市佳里區)西邊一帶海濱,為鄰近22庄靠海坪以 採捕維生;清乾隆前期,竟有貪利之徒共謀沿海聚夥搭寮, 插標霸佔海坪,莊民生計受侵奪,以致糾紛迭生。地方紳耆將此情向臺灣府控告,知府據呈給立告示,嚴禁於海坪私自搭寮、築圍霸佔,以維眾民生業。
年代:清乾隆49年(1784)
碑址:現今高雄市內門區
說明:
為清乾隆49年(1784)4月,羅漢內門莊(今之高雄市內門區)陳姓業主等依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楊廷樺給立示禁事碑。
碑文記臺地時有地保、官差串謀,藉無籍流民、乞丐之屍,恐嚇敲詐以謀不法利益,並藉無賴棍徒偽冒親人認屍告命,從中取得非法之利,種種弊害,影響社會風氣與治安至深,故給示勒石永禁。
年代:清嘉慶2年(1797)
碑址:現今彰化縣社頭鄉
說明:
此碑原立於今之彰化縣社頭鄉舊社村,此地於清康熙、雍正年間仍為平埔巴布薩族(Babuza)大武郡社之社域,約在清乾隆初年為漢民開墾成庄。碑文所記為漢民移墾成庄後,於嘉慶2年(1797)制訂莊規,公約凡喪家送殯隊伍不得進入庄內,以維護地方之安寧。
年代:清嘉慶21年(1816)
碑址:現今新北市新莊區
說明:
為清嘉慶21年(1816)閏6月,福建巡撫王紹蘭來臺巡閱,行抵淡水廳,受到新庄(今之新北市新莊區)、艋舺(今之臺北市萬華區)地區港口小船戶集體陳情,不堪胥吏藉換給往來船隻牌照向往來船戶索取規費、澳差錢等陋規之累,遂行令勒石曉喻嚴禁,並立於新庄天后宮,永遠遵行,以安生業。
年代:清道光元年(1821)
碑址:現今嘉義市
說明:
諸羅縣城郊東北隅之厲壇,為祭祀轄內的無祀厲鬼冤魂之所,鄰建地藏庵,作為內地渡臺客死者棺槨寄頓之處。因北厲壇經年屢有廟僧與庄民私相借貸,胎典廟地,以及侵佔地基情弊,至廟方齋糧、香燈費用匱乏,為扼阻此歪風,遂清道光元年(1821),嘉義縣知縣給示立碑,禁止僧民私自典當變賣縣內北厲壇之祀田立碑示禁,碑文並開列廟園四至、出息條額等,以為公信。
年代:清道光7年(1827)
碑址:現今臺南市白河區
說明:
為清道光7年(1827)嘉義縣知縣王衍慶給立告示,嚴禁牧牛侵害范夫人墳墓相關記事。范夫人為臺籍名將王得祿元配,稟請者舉人王朝綱為王得祿長子,為護母親塋塚免遭大仙寺附近農民放牧致壞墓園,呈請官方立碑示禁。
年代:清道光11年(1831)
碑址:現今南投縣竹山鎮
說明:
「和溪厝」位於今南投縣竹山鎮中和里境內,為今竹山地區漢民較早入墾之地。和溪厝一帶之田園,因地脊、水沖、租重等由,清乾隆28年(1763),官方准其田賦改以「二甲作一甲完納」,又附近業佃之田園圳道亦屢遭里差、地棍勒索,後經彰化、嘉義二縣知縣親臨詣勘,就地訊斷,如碑文所記:「......嘉属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著為例。......」,又道光11年3月乾旱,彰、嘉二縣農民為爭奪水源灌溉,控訴佔埤奪水而告官,彰化知縣李廷璧諭示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以杜紛爭,遂立此碑嚴管示禁。
年代:清道光20年(1840)
碑址:現今屏東縣屏東市
說明:
清道光20年(1840)6月,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及下淡水縣丞為兵民搭蓋草蓬侵佔街道事立碑嚴禁。碑文記載其時阿緱街(今之屏東市)官方開通之道路紛為兵、民所私佔,致轎馬難行,且治安紊亂;而由官方訂定各舖戶將簷前遮陽定三尺闊,草蓬全拆,糞堆盡除,以清街道、通水勢、利商民,又採相鄰店鋪互為保結,以達治理貫徹。
年代:清道光27年(1847)
碑址:現今高雄市路竹區
說明:
清道光27年(1847)高雄路竹湖內庄(今之路竹區竹滬里)庄眾設立義塚相關記事,惟碑體風化,碑文難以辨讀。清領初期,施行禁止攜眷政策,頗多單身移民,即所謂「羅漢腳」,一旦在臺病故,往往沒有親友可以認埋,喪葬救濟成為地方官員迫切的社會課題,各地皆有官民倡導捐置之義塚。
年代:清咸豐9年(1859)
碑址:現今高雄市旗津區
說明:
清咸豐9年(1859)3月,打狗(金高雄地區)諸港船戶同立之公約,由於當時打狗港內多淺灘、暗礁,無法容納大量船隻進港,且進港時須有竹筏或舢舨領港,因此各船戶間採互助並訂定公約以維護進出港秩序。從公約所訂罰責,違者「罰戲一臺、燈彩一付」等等,係屬解決民間紛爭的公開展演制裁方式。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宜蘭縣宜蘭市
說明:
清光緒年間,噶瑪蘭廳通判抄奉勒石立碑,將清光緒2年(1876)7月20日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嚴禁聳令自盡、誣告圖賴告示碑文,摹刻於所轄之宜蘭縣境。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新竹市
說明:
清光緒2年(1876)臺灣府淡水同知為買補官倉米糧事,奉示所立之禁碑。清時臺灣地方官員委由地方業戶採買官倉米糧以補庫存,胥吏則從中牟利以飽私囊,致採辦業戶 怨聲載道,官方雖屢屢嚴禁,弊端仍猶不絕;遂有福建巡撫丁日昌針對買補倉糧積弊,重申舊令,並頒臺灣府轄下各地方,勒石示禁,申令語詞嚴峻,可見經年流弊之深,已至「病國殃民,深堪髮指!」。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臺南市新化區
說明:
清光緒2年(1876)臺灣府知府通令給立禁革牛墟陋規告示,規定牛墟買賣牛隻,由墟長分派,其餘文武官員,藉名稽察、索取財物等一概陋規,應永禁革。

此類拓本大多屬於官方示禁所頒禁令,或為民間組織自訂公約而刻石立碑,往往鮮活呈現過往底層人們生活樣貌,可見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之陋習,時過境遷,今日觀之或顯得光怪陸離,但碑文卻如實反映當時社會百態,為瞭解往時底層人們生活樣貌的一手史料,透過碑文讓我們穿越時空限制,探知過往民情。

年代:清乾隆17年(1752)
碑址:現今臺南市東山區
說明:
此碑於摹拓之際,碑文已殘損模糊,大抵為地方官員針對派撥公差致擾累當時所謂「熟番」所作禁令相關記事。

年代:清乾隆20年(1755)
碑址:現今嘉義市
說明:
清乾隆20年(1755)3月,地方鄉紳於諸羅縣城孔廟學宮立碑告示,嚴禁他省學子冒籍應考相關記事。
諸羅縣孔廟學宮將完工之際,知縣徐德峻針對頂考冒籍之惡習,提出清釐方法並公告示禁,以扼制當時科舉頂考混冒情形,如當時有他省來臺冒籍,以過繼、新娶、依親及遷戶籍等途徑名目皆有。

年代:清乾隆25年(1760)
碑址:現今臺南市西港區
說明:
清乾隆25年(1760)8月臺灣府知府給立之示禁碑。清領 前期諸羅縣安定西保向忠里(今臺南市西港區)、旌義里(今臺南市佳里區)西邊一帶海濱,為鄰近22庄靠海坪以 採捕維生;清乾隆前期,竟有貪利之徒共謀沿海聚夥搭寮, 插標霸佔海坪,莊民生計受侵奪,以致糾紛迭生。地方紳耆將此情向臺灣府控告,知府據呈給立告示,嚴禁於海坪私自搭寮、築圍霸佔,以維眾民生業。

年代:清乾隆25年(1760)
碑址:現今臺南市西港區
說明:
清乾隆25年(1760)8月臺灣府知府給立之示禁碑。清領 前期諸羅縣安定西保向忠里(今臺南市西港區)、旌義里(今臺南市佳里區)西邊一帶海濱,為鄰近22庄靠海坪以 採捕維生;清乾隆前期,竟有貪利之徒共謀沿海聚夥搭寮, 插標霸佔海坪,莊民生計受侵奪,以致糾紛迭生。地方紳耆將此情向臺灣府控告,知府據呈給立告示,嚴禁於海坪私自搭寮、築圍霸佔,以維眾民生業。

年代:清嘉慶2年(1797)
碑址:現今彰化縣社頭鄉
說明:
此碑原立於今之彰化縣社頭鄉舊社村,此地於清康熙、雍正年間仍為平埔巴布薩族(Babuza)大武郡社之社域,約在清乾隆初年為漢民開墾成庄。碑文所記為漢民移墾成庄後,於嘉慶2年(1797)制訂莊規,公約凡喪家送殯隊伍不得進入庄內,以維護地方之安寧。

年代:清嘉慶21年(1816)
碑址:現今新北市新莊區
說明:
為清嘉慶21年(1816)閏6月,福建巡撫王紹蘭來臺巡閱,行抵淡水廳,受到新庄(今之新北市新莊區)、艋舺(今之臺北市萬華區)地區港口小船戶集體陳情,不堪胥吏藉換給往來船隻牌照向往來船戶索取規費、澳差錢等陋規之累,遂行令勒石曉喻嚴禁,並立於新庄天后宮,永遠遵行,以安生業。

年代:清道光元年(1821)
碑址:現今嘉義市
說明:
諸羅縣城郊東北隅之厲壇,為祭祀轄內的無祀厲鬼冤魂之所,鄰建地藏庵,作為內地渡臺客死者棺槨寄頓之處。因北厲壇經年屢有廟僧與庄民私相借貸,胎典廟地,以及侵佔地基情弊,至廟方齋糧、香燈費用匱乏,為扼阻此歪風,遂清道光元年(1821),嘉義縣知縣給示立碑,禁止僧民私自典當變賣縣內北厲壇之祀田立碑示禁,碑文並開列廟園四至、出息條額等,以為公信。

年代:清道光7年(1827)
碑址:現今臺南市白河區
說明:
為清道光7年(1827)嘉義縣知縣王衍慶給立告示,嚴禁牧牛侵害范夫人墳墓相關記事。范夫人為臺籍名將王得祿元配,稟請者舉人王朝綱為王得祿長子,為護母親塋塚免遭大仙寺附近農民放牧致壞墓園,呈請官方立碑示禁。

年代:清道光11年(1831)
碑址:現今南投縣竹山鎮
說明:
「和溪厝」位於今南投縣竹山鎮中和里境內,為今竹山地區漢民較早入墾之地。和溪厝一帶之田園,因地脊、水沖、租重等由,清乾隆28年(1763),官方准其田賦改以「二甲作一甲完納」,又附近業佃之田園圳道亦屢遭里差、地棍勒索,後經彰化、嘉義二縣知縣親臨詣勘,就地訊斷,如碑文所記:「......嘉属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著為例。......」,又道光11年3月乾旱,彰、嘉二縣農民為爭奪水源灌溉,控訴佔埤奪水而告官,彰化知縣李廷璧諭示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以杜紛爭,遂立此碑嚴管示禁。

年代:清道光20年(1840)
碑址:現今屏東縣屏東市
說明:
清道光20年(1840)6月,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及下淡水縣丞為兵民搭蓋草蓬侵佔街道事立碑嚴禁。碑文記載其時阿緱街(今之屏東市)官方開通之道路紛為兵、民所私佔,致轎馬難行,且治安紊亂;而由官方訂定各舖戶將簷前遮陽定三尺闊,草蓬全拆,糞堆盡除,以清街道、通水勢、利商民,又採相鄰店鋪互為保結,以達治理貫徹。

年代:清道光27年(1847)
碑址:現今高雄市路竹區
說明:
清道光27年(1847)高雄路竹湖內庄(今之路竹區竹滬里)庄眾設立義塚相關記事,惟碑體風化,碑文難以辨讀。清領初期,施行禁止攜眷政策,頗多單身移民,即所謂「羅漢腳」,一旦在臺病故,往往沒有親友可以認埋,喪葬救濟成為地方官員迫切的社會課題,各地皆有官民倡導捐置之義塚。

年代:清咸豐9年(1859)
碑址:現今高雄市旗津區
說明:
清咸豐9年(1859)3月,打狗(金高雄地區)諸港船戶同立之公約,由於當時打狗港內多淺灘、暗礁,無法容納大量船隻進港,且進港時須有竹筏或舢舨領港,因此各船戶間採互助並訂定公約以維護進出港秩序。從公約所訂罰責,違者「罰戲一臺、燈彩一付」等等,係屬解決民間紛爭的公開展演制裁方式。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宜蘭縣宜蘭市
說明:
清光緒年間,噶瑪蘭廳通判抄奉勒石立碑,將清光緒2年(1876)7月20日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嚴禁聳令自盡、誣告圖賴告示碑文,摹刻於所轄之宜蘭縣境。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新竹市
說明:
清光緒2年(1876)臺灣府淡水同知為買補官倉米糧事,奉示所立之禁碑。清時臺灣地方官員委由地方業戶採買官倉米糧以補庫存,胥吏則從中牟利以飽私囊,致採辦業戶 怨聲載道,官方雖屢屢嚴禁,弊端仍猶不絕;遂有福建巡撫丁日昌針對買補倉糧積弊,重申舊令,並頒臺灣府轄下各地方,勒石示禁,申令語詞嚴峻,可見經年流弊之深,已至「病國殃民,深堪髮指!」。

年代:清光緒2年(1876)
碑址:現今臺南市新化區
說明:
清光緒2年(1876)臺灣府知府通令給立禁革牛墟陋規告示,規定牛墟買賣牛隻,由墟長分派,其餘文武官員,藉名稽察、索取財物等一概陋規,應永禁革。